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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有機食品認證提醒您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該《規則》于2011年12月2日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2011年第34號公告公布?!兑巹t》分目的和范圍,認證機構要求,認證人員要求,認證依據,認證程序,認證后管理,再認證,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信息報告,認證收費10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6月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11號公告,以下簡稱舊版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新版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認證實施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各機構應盡快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管理體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和GB/T 19630-2011《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宣貫。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執行。
三、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11號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廢止。
附件: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9:2011)
實施規則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2011年12月1日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的和范圍
1.1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對從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簽署了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地區進口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