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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有機食品認證公司提醒您證書與標志使用如下: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其編號(編號前應注明“有機碼”以便識別)、認證機構名稱或者其標識。
初次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一年內生產的有機轉換產品,只能以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及相關文字說明。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機構應當通知并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暫時封存倉庫中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獲證組織應將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志交回認證機構或獲證組織應在認證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剩余標志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必要時,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
信息報告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下列信息通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
(1)認證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信息,現場檢查計劃應在現場檢查5個工作日前錄入信息系統。
(2)認證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名單和原因,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3)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4)認證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如包含加工企業時)企業認證工作報告報送國家認監委,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產品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